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萊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方案的通知
?萊政辦字〔202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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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丁字灣度假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垂直管理有關部門:
《萊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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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萊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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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的通知》(魯環便函〔2022〕1459 號)要求,結合《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和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區定義
(一)禁燃區是指市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原環境保護部2017年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中Ⅲ類(嚴格)進行管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禁燃區范圍
(一)建成區禁燃區范圍為:西至白龍河,南至鐵路,東至賢友路、黃海五路、文昌路,北至莫干路(白龍河—鐵路—蜆河—鳳凰路—賢友路—富山路—黃海五路—龍門路—文昌路—吳格莊后山—蜆河—莫干路所圍合區域)。
(二)經濟開發區禁燃區范圍為:東至白龍河,西至陳家疃村—石橋泊村路到富山路,南至丹崖路,北至塔山路。
三、禁燃區管控要求
(一)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熱外,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氣的項目;對于現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對逾期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二)禁止新建6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現有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淘汰;新建或按規定保留的燃煤鍋爐應采用節能環保燃燒方式,確保鍋爐廢氣達到山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要安裝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儀器,監測儀器須與生態環境部門自動監測監控系統聯網。
(三)生物質鍋爐須為生物質專用燃料鍋爐,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禁止新建35蒸噸/小時以下生物質鍋爐。使用生物質專用燃料鍋爐及生物質燃氣鍋爐的企業,須配備降氮脫硝、高效除塵設施,達到超低排放相關標準要求,并安裝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儀器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納入重點污染源目錄管理。
(四)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焚燒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的項目。
(六)以熱水為供熱介質的熱電聯產項目,20公里供熱半徑內原則上不再另行規劃建設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以蒸汽為供熱介質的熱電聯產項目,10公里供熱半徑內原則上不再另行規劃建設其他熱源點。
(七)各鎮街組織實施轄區內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淘汰、改用清潔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實對各類燃燒設施及燃料的監管。
(八)發改、工信、生態環境、財政、住建、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支持、引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清潔能源,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
本方案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5日。原關于印發《萊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分方案》的通知(萊政辦字〔2017〕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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