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陽市婦幼保健院副主任醫師宋慧英就萊陽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進行了解讀:
問: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對象是哪些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問:《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收取費用嗎?
答:根據國家規定,《出生醫學證明》辦理不收取費用。
問:在醫院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到哪里辦理?
答: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
問:《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后,欲改名如何辦理?
答:《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后,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問:醫療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要準備哪些材料?
答:需準備由新生兒父母(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人員信息及接生情況說明;親子(母子)鑒定證明;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非新生兒母親本人領證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書面委托書;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問:何種情況下可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答: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可以申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問: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適用于什么年齡的兒童?
答: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兒童。1996年以前出生的兒童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因戶口登記或出國等需要出具出生證明時,可持接產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相關材料,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或根據當地有關規定辦理出生情況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