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決策主體適格,決策事項符合法定權限
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以及《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 800 號,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和《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萊陽市林業局作為萊陽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其“三定方案”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授權,具備研究擬定本市古樹名木保護政策、規劃和規范性文件的法定職權。因此,萊陽市林業局作為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體,具有制定該規范性文件具備的主體資格和權限。
二、決策草案履行了相關法定程序
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規章和文件對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定,市林業局在申請合法性初審前已經組織完成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序。
(一)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了意見,符合公眾參與的要求。一是在《實施意見》編制期間,于2025年7月2日,在萊陽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公開征詢意見,公示期30天。二是2025年6月30日市林業局通過協同辦公平臺發送了《關于征求〈萊陽市關于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通過協同辦公平臺分別發送至各相關部門和鎮街征詢意見。
(二)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了專家論證。針對該行政決策,2025年7月25日組織行業內及法律界專家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并通過論證。
(三)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規定進行了風險評估。針對該《實施意見》,從評估的事項、方式和過程,重大決策的風險點、風險源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形成評估結論,提出了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三、決策草案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規定
《實施意見》內容符合《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 800 號,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和《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